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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让税收政策绊住民办教育的“腿”
点击数:2691  更新时间:2016/3/12 

中国教育报  记者 凌馨 刘盾 编辑 鲍秀珍  2016-03-08    

   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,民办学校两头都可能落空。”近日,全国人大代表、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感慨地说,“缴税上将民办学校视同企业对待,有违其公益属性。”

    作为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,中国民主促进会会集了一批民办教育专家。作为民进教育委员会主任,张志勇曾多次参与民进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税收政策的调研、座谈。

    张志勇说:“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把民办教育事业定性为公益事业,但在各地的管理实践中,‘民办非企业’法人就意味着不是‘事业’法人,就把民办学校按照‘企业’法人对待,在保险、税费的缴纳上,无法享受事业单位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。”

    张志勇介绍说,现在民办学校要获得免税资格,认定条件之一是“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”。因此,大部分民办学校无法通过免税资格的认定。

    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修订,试图通过明确民办学校营利、非营利的性质,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。在此基础上,民进中央提出,强化民办教育捐资、融资的税收激励,对捐赠者个人或组织给予所得税扣除额优惠。

    对于选择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,民进中央也呼吁给予优于一般企业的政策优惠。对于营利性学校的各类合法收入,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同时,转设为公司制企业的营利性学校,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前提下,建议按账面原值过户的校园用地及校舍,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。

    如此一来,选择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,可以大松一口气。调查显示,若完全将营利性学校等同于一般企业对待,学校要缴纳10多种税款,办学成本将增加30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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