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您现在所在的位置:首页 - 政策法规 - 国家税收法规

国家税收法规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
点击数:2758  更新时间:2016/2/29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,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。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:

  一、自2015年9月1日起,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%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。

  二、化肥的具体范围,仍然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3〕151号)的规定执行。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。

  三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113号)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“化肥”的规定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2〕44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4〕197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5〕87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7〕171号)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。

  附件: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

 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

2015年8月10日


 上一条:目前没有内容
 下一条: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》的通知
返回上一页】 【关闭窗口
地址:三明市梅列区汇鑫大厦16楼
联系人:罗俭华 电话:13235983693 邮箱:2871468238@qq.com QQ:2871468238
COPYRIGHT © 2020 三明市华香财会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 闽ICP备16003148号-1
网站标签:三明财务公司  三明申办或注销公司  三明代理记账  三明财会培训  三明财务顾问  三明财务报告 三明财务诊断 三明财务 三明华香财会
 
QQ在线咨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