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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——政府补助
点击数:2710  更新时间:2017/6/13 


企业会计准则第 16 ——政府补助

 

 

 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、计量和列报,根据《企

 

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制定本准则。

 

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,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

 

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。

 

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:

 

(一)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。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

 

方的补助,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,其他方只

 

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,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。

 

(二)无偿性。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,不需要

 

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。

 

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

 

关的政府补助。

 

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,是指企业取得的、用于购建或以其

 

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。

 

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,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

 

的政府补助。

 

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:

 


 

(一)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,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

 

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,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

 

价的组成部分,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——收入》等相关

 

会计准则。

 

(二)所得税减免,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——所得

 

税》。

 

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,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,

 

不适用本准则。

 

 

 

 

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

 

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

 

(一)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;

 

(二)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。

 

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,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

 

金额计量。

 

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,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;公允

 

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,按照名义金额计量。

 

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,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

 

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

 

的,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、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

 

损益。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,直接计入当期损益。

 

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、转让、报废或发生毁损

 

 

的,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

 

益。

 

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,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

 

进行会计处理:

 

(一)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,确

 

认为递延收益,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,计入当期

 

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;

 

(二)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,直接

 

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。

 

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

 

的政府补助,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;难以区分的,

 

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。

 

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,应当按照经济

 

业务实质,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。与企业日常活动

 

无关的政府补助,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。

 

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,应当区分财政

 

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

 

两种情况,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。

 

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,由贷款银行以

 

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,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

 

进行会计处理:

 

(一)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,按照借

 

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。

 

(二)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

 

率法计算借款费用,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

 

确认为递延收益。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,

 

冲减相关借款费用。

 

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,应当一致地运用,不得随

 

意变更。

 

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,企业应当将对

 

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。

 

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,应当在需要退回

 

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:

 

(一)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,调整资产账面

 

价值;

 

(二)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,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,

 

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;

 

(三)属于其他情况的,直接计入当期损益。

 

 

 

 

第三章 列报

 

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“营业利润”项目之上单

 

独列报“其他收益”项目,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

 

反映。

 

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

 

下列信息:

 

(一)政府补助的种类、金额和列报项目;

 

(二)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;

 

(三)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。

 

 

 

 

第四章 衔接规定

 

第十八条 企业对 2017  1  1 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

 

来适用法处理,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

 

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。

 

 

 

 

第五章 附则

 

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 2017  6  12 日起施行。

 

第二十条 2006  2  15 日财政部印发的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——存货〉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》(财会〔2006〕3 号)中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——政府补助》同时废止。

 

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,以本准则为准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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